關于CJ-2021-XHCH-10-01-1號地塊用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作者:匿名 來源:拆遷法律咨詢網 日期:2022-01-31
關于CJ-2021-XHCH-10-01-1號地塊用地征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為了作好CJ-2021-XHCH-10-01-1號地塊用地征地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護被征地集體、農民和其他權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海南省土地征稅補償安置管理辦法》、《海南省征地片區綜合地價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昌江黎族自治縣征地房屋征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項目土地征收工作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本次征地拆遷范圍
CJ-2021-XHCH-10-01-1號地塊位于叉河鎮工業大道北側(瑞圖環保磚廠南側),白魚征稅面積64.68畝,其中征收叉河鎮叉河村集體土地11.786畝,政府儲備地52.896畝,具體位置參見項目征地測量放樁圖。
二、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退休金標準。此次征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退休金標準按瓊府〔2020〕45號文件規定的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昌江縣叉河鎮區片標準補償,即每畝為80546元,其中土地補償費為35020元/畝,移往退休金為45526元/畝,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管理辦法依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征地補償費分配用于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瓊府〔2006〕21號)文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
(二)青苗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按《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瓊府〔2014〕36號)文件規定繼續執行。
本地塊涉及52.896畝政府儲備地(該地2005年政府已征稅補償),因農戶一直在該地塊栽種農作物,為了維護村民的利益,減少村民的損失,只給與青苗補償,土地不作補償。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此次征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昌江黎族自治縣征地征地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昌府〔2010〕48號)文件規定繼續執行或通過評估進行補償。
(四)其他未牽涉到有關補償事項,按國家、省、縣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通過評估進行補償。
三、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標準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標準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的通報》(瓊府〔2013〕21號)文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
四、補助及獎勵辦法
(一)被征地農民生活補貼辦法。本項目征收土地生活補貼按《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昌江黎族自治縣土地征稅生活補貼辦法的通報》(昌府辦〔2014〕58號)文件有關規定繼續執行。
五、征地各項補償費用繳納方式
(一)歸屬于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以賬戶方式繳納給村委會管理。
(二)集體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以銀行實名存折發給方式繳納給被征地農戶和權益人。
六、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款,在清點注冊、戶主親筆簽名證實、張榜公布7天無異議后在三個月內全部付清。本項目征地范圍內的附著物及青苗在領取補償款后5日內自行處置,逾期未處理的,縣政府將根據項目建設需要依法處理。
七、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對補償移往標準有爭議的,由叉河鎮政府協調解決問題,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地的人民政府判決。征地補償移往爭議不影響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被征地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或其他權利人必須服從建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遷往騰地,不得阻撓。
八、本方案僅限于于本項目。叉河鎮人民政府負責說明本方案,作好被征地農戶的宣傳發動工作。本方案在實行過程中若與國家或省新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互為抵觸,由叉河鎮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昌江黎族自治縣叉河鎮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來源: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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